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和平文告] 宽恕他人、乐享和平〈一九九七年〉


[和平文告] 宽恕他人、乐享和平〈一九九七年〉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发自梵蒂冈

http://www.radiovaticana.va/cinesegb/pont-acta/paceday/11perdono.html

真理与正义:宽恕的前提

5. 最真实、最崇高的宽恕,是一种出於自愿的爱的行为。正因为它是一项爱的表现,因此也有它固有的要求:第一个要求就是对真理的尊重。唯有天主是绝对的真理。但是他使人心渴望真理,他又在降生成人的圣子身上,充分启示了这真理。因此我们都受召生活出此一真理。在满是谎言和虚假的地方,会大量滋生猜疑和分裂。政治腐败以及意识形态的操纵,必然有违真理:它们会侵犯社会和谐的根基,也削弱了和平的社会关系的可能性。

  宽恕非但不阻止人追求真理,实际上还要求人追求真理。罪恶既已造成,我们必须承认,而且尽量改正补救。正是由於这样的要求,世界各国都制定了适当的程序,来查明有关族群之间,或国与国之间罪行的真相,做为走向和好的第一步。为了不加深双方的敌对,以免增加和解困难〈必要时〉也可以不坚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有一个很普遍的情形,就是某些国家领袖,为求巩固和平,会给那些公开承认在动乱中犯罪的人大赦。这种主动的行为,可以促使曾经对立的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因此可视为是一种值得赞许的努力。

  宽恕与和好的另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正义。在天主的法律中,在天主对人类的慈爱与怜悯的计划中〈注一〉,可以找到正义的终极基础。这样说来,在派系冲突时,正义就不只局限於决定哪一造理直理亏,更重要的是,应努力重新建立与天主、与自己及与他人纯正的关系。因此,在宽恕与正义之间并无矛盾。正义所要求的补偿,宽恕既不将它免除,也不使其减少,而是努力将个人和团体重新纳入社会,将国家重新纳入国际社会中。即使是曾经犯罪的人,也有不可剥夺的尊严,任何惩罚都不可以夺去他们的尊严。悔悟及重建的大门,应该永远敞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