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理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1848, 1854-1869)
http://catholic.org.tw/goodshepherd/CCC/30.htm
卷三﹕在基督內的生活 (第八條 罪過)
1848
如聖保祿所肯定的:「罪惡在哪裡越多,恩寵在那裡也越格外豐富」。但是為進行它的工作,恩寵必須指証罪惡,以便改變我們的心靈,並給我們「正義,使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獲得永生」(羅5:20-21)。天主就如良醫,在治療傷口之前,必先深入探測,就是藉著祂的聖言和聖神,對罪惡投射強烈的神光:
皈依要求對罪的認清,包括良心內在的判斷,這是真理之神在人心靈深處行動的証明,同時也成為獲得新賜予的恩寵和愛的開始:「你們領受聖神罷」。因此,從「關於罪過的認清」來看,我們發現雙重恩典:良心的真理之恩,及救贖的確定之恩。真理之神就是護慰者。
- 按嚴重性來審斷罪過是適宜的。把罪過分為大罪和小罪,這在聖經中早已有跡可尋,也成為教會的傳統。人們的經驗也証實如此。
- 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離作為自己終向和真福的天主。小罪雖然觸犯和傷害愛德,但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
-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當意志導向一件事物,若這事物在本質上違反人生終向的愛德,這時,就其對象而言,即構成了大罪……,不論是反對愛天主,如褻瀆、發虛誓等等,或者是反對愛近人,如殺人、姦淫等等……。反過來說,有時罪人的意志趨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種錯亂,但並不反對愛天主和愛近人,如無益的廢話、多餘的嘻笑等等,這一類的罪,便是小罪。
- 一個罪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大罪是指其對象是嚴重的事情,又是明知而故犯的罪」。
- 嚴重的事情,依照耶穌答覆富少年的話,是經由十誡所確定:「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証,不可欺詐,應孝敬你的父母」(谷10:19)。罪過的嚴重性有輕重的分別:殺人比偷盜更為嚴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慮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來說,比對外人施暴更加嚴重。
- 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
- 非故意的無知能減輕,甚至免除嚴重過錯的歸咎性。但是人人應該知道銘刻在每一個人良心中的道德律原則。感性的衝動和情慾,一如外來的壓力和病理學的困擾,同樣能夠減輕故意和自由的程度。惡意的罪過,存心選擇邪惡的罪過,是最嚴重的。
- 大罪,一如愛本身,是人自由的根本抉擇。大罪導致愛德的失落和聖化恩寵的喪失,就是恩寵狀態的喪失。人若不藉著悔改和天主的寬恕蒙受救贖,他將招致被擯棄在基督的神國之外,和地獄的永死,因為我們的自由有能力作出永久而無可挽回的抉擇。然而,就一個行為本身而言,我們固然能夠斷定是一個嚴重的過錯,但是對人的判斷,我們應該信賴天主的公義和仁慈。
- 犯小罪是人在輕微的事情上,不遵守道德律的規定,或在嚴重的事情上,違反道德的規律,但不是清楚知道,或不是完全故意的。
- 小罪使愛德衰弱;流露出對受造物錯亂的愛慕;阻礙靈魂修德行善的進步;招致暫罰。故意的小罪,若不懺悔,將使我們漸漸傾向於犯大罪。不過,小罪並不使我們違反天主的旨意和友誼;也不中斷與天主的盟約。依人性來說,小罪是可以依靠天主的恩寵彌補的。「小罪並不剝奪聖化或神化的恩寵,也不剝奪愛德,因而也不剝奪永遠的真福」。沒有一個人帶著自己的肉身,在此世度生,能連輕微的罪都沒有犯過;這裡所謂的輕微的罪,你卻不可視為微不足道,因為分別衡量,微不足道,合計起來,心驚肉跳。積沙成塔;滴水成河;粒米成丘。這樣,我們還有甚麼希望呢?首先,就是懺悔……。
- 「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谷3:29)。天主的仁慈固然無限無量,但誰若故意拒絕天主的仁慈,不願悔改,就是不接受罪過的寬恕和聖神所提供的救援這樣的固執頑強能夠導致死不悔改,永遠喪亡。
五、罪過的擴散
- 罪造成犯罪的傾向。若重複同樣行為,就滋生惡習。結果造成邪惡的傾向,蒙蔽良心,腐蝕具體鑑別善與惡的能力。因此罪過有繁殖和加強的傾向,但是不能根除道德的意識。
- 各種惡習能夠針對其所違反的德行來排列,或各自歸屬於為首的罪宗,這就是基督徒歷來隨從聖若望‧加祥和聖大額我略畫分的罪宗。稱之為宗,因為是其他罪過和其他惡習的製造者。罪宗就是驕傲、慳吝、嫉妒、忿怒、迷色、貪饕、懶惰。
- 教理傳統也提及存在著「向天喊冤的罪過」。向天喊冤即:亞伯爾的血;索多瑪的罪;以色列子民因埃及人壓迫而發出的哀號;外僑、寡婦和孤兒的呼號;對僱員的不義。
- 罪過是個人的行為。再者,在別人犯的罪過中,如果我們給予合作,我們也要負責,如:──直接地、故意地參與犯罪的行動;──下命令、出主意、給予讚揚或認可;──當人犯罪時,雖有義務而不揭發,或不阻止;──袒護作惡者。
- 於是罪過使人們互為同謀,促使私慾、暴力和不義在他們中間為王。罪過引起反對天主美善的社會處境和制度。「罪惡的結構」是許多個人的罪過的表現和結果。罪惡的結構反過來又引誘受害者自己去作惡。就類比的意義說,它構成「社會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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